一、自102年1月1日起定期換發行車執照(拖車使用證)車種:
  (一) 汽車(救護車、幼童專用車、校車及營業車除外)。 
  (二) 機車。 
  (三) 拖車(營業拖車除外)。 
         前項免申請定期換發證照之車輛,其已領有之證照有效期間屆滿後,仍屬有效,並得免換發。

二、行照免定期換發之車輛仍應定期投保汽、機車強制責任保險,車籍異動時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限應在30日以上。 

文章源自板橋監理站-行照換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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